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四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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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