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认证报税第二十四条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