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章 认证报税第二十三条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