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