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章 认证报税第十九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