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购票开票

第十六条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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