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章 购票开票第十六条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