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发放发售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6),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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