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发放发售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6),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发放发售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6),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