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章 发放发售第十三条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