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发放发售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3)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4),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附件5)。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6)。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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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