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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