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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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