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