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七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