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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