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