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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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