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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