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