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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