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