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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