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