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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