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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