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