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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