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