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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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