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