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