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