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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