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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