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申 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