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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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