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