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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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