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