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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