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