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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