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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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