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