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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