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审核和核发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