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核和核发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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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