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核和核发
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