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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