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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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