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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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