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大奖和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大奖获得者和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二)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以上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技师资格;大奖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