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