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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