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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