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证实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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