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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