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审定的水产原、良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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