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 (二)附件: (1)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2)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3)品种标准; (4)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5)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6)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7)申请审定水产苗种的生产技术说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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