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农业部申请审定。 (一)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二)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三)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混养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四)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与第3项同),表现优异者; (五)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六)特殊养(增)殖对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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