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养殖区域内推广养殖。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审委会应提出停止推广建议,报农业部公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