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养殖区域内推广养殖。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审委会应提出停止推广建议,报农业部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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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