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