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法,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法,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