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四十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情况、资金投向、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情况、资金投向、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