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产品投资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产品投资与管理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